本案屬行政院核定廢棄物清理計畫,由經濟部工業局輔導設置、榮民公司與龍崎工廠共同合作開發興建及營運,以解決事業廢棄物日臻增加之處理問題。後為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,龍崎工廠將廢棄物處理業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,始有民間廠商參與投資。
本案連續四次流標,95年第五次招標時,始由台灣歐多貝斯公司投標並得標,後依據投標須知規定,以民股台灣歐多貝斯公司60%(以現金出資)、與公股退輔會40%(以土地作價出資)之比例,合資成立「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」,以概括承受龍崎工廠在本案之權利義務。在本案中,兩大法人股東皆依法以不同形式確實出資,絕無國家資產免費送給歐欣公司一事,而榮民公司自始至終皆非歐欣公司股東,自無股權移轉之問題。
本案原由龍崎工廠與榮民公司合作,共同出資興建及營運。後龍崎工廠民營化後,其參與本案之所有權利及義務,移轉予歐欣公司概括承受,與榮民公司共同開發,雙方僅為一般公司之合作關係,並不牽涉股權。
但因本案持續延宕,榮民公司也因配合國家民營化政策,需清理公司業務,因此決定提前退出本案,雙方協議由歐欣公司承接榮民公司之權利義務,惟前提是本案能繼續推動,若無法持續推動,雙方將依契約規定各自結算、各自負擔損失。而因本案目前仍狀態未明,為保障公司股東權益,仍待行政機關指示後再進行。